地方政府修复受损形象的路径选择
地方政府修复受损形象的路径选择
: 111.抓紧善后问责,明确主体责任良好的政府形象,首先是负责任的形象。在各种群体事件中,相当一部分问责变成了问而不是问责的形式,走过了现场,让人心寒。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和主导力量,能否抓紧善后问责,将直接决定其能否凝聚社会力量,安全度过危机。抓紧善后问责,不是在外界压力下被迫切割,也不是为了平息公众愤怒而暂时妥协,而是地方政府各级各部门就群体事件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在后危机时期,政府以鲜明的态度和立场回应舆论,同时开始各种善后处置,不仅有助于消除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有助于培养舆论自信心,引导舆论情绪逐步恢复正常。群体事件代表社会矛盾的激化和舆论沟通的缺失,是社会成员对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在另类评价的前提下,群体事件的问责制度和问责制度也严重瓦解了公众的局限性。倡导和鼓励其他主体参与危机管理,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政府、公众、社交媒体、非政府组织等多主体参与的形象修复网络。在这些主体的共同参与下,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舆论指导,可以突出党和政府的责任和能力形象,促进高效有序的善后工作,使舆论在有序的竞争中逐渐理性。2.安慰公众心理,恢复社会活力危机管理是对政府管理能力的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群体事件以极端形式释放转型期的社会痛苦。不满和怨恨作为社会转型的衍生事件,已成为群体事件的共同社会心理和情感基调。大多数群体事件的参与者都是弱势群体,其原因是社会不公平、利益损害等因素,属于无法忍受的被动反应,在公众舆论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同情和支持。群体事件的极端和绝对对抗情绪往往导致网民对地方政府的批评;地方政府的抑制思维唤醒了公众被欺负、被压迫的情绪,但也引起了强烈的集体加热舆论反应,社会凝聚力因社会反向情绪而松懈。群体事件经常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即使是适度的常规斗争也会影响公众对事件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影响社会凝聚力。事实上,社会凝聚力是一种情感力量,有利于感染和激励社会力量;避免失去把握舆论动态的机会。在群体事件引发的危机后期,地方政府通过纠正错误决策来安慰公众心理,使发展目标真正符合当地人民的长期利益,实现社会目标的广泛认可,有效恢复社会活力,帮助从积极的角度激发公众情绪,共同应对危机。3.优化行政理念,解决法治悖论群体事件爆发的背景,表明底层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权利保护的热情。我们不仅要看到公众对政府治理的不满,还要看到公民对法治和权利的要求。从行政法治的角度来看,群体事件反映了中国社会利益的多样化和冲突的激烈性。除了社会转型和经济迭代外,它还与政府行政制度和治理理念中的不合理因素有关。在处理群体事件的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政府根据传统的治理人民思维,选择阻碍和压制等破坏法治的行为,留下了许多概念误解和程序隐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概念是实践的指导方针。对于当前的群体事件治理,我们应该真正以人为本,注重优化行政理念,加强行政程序的建设。群体事件的酝酿、发酵和爆发必然存在一定的共性,法治与稳定悖论的出现具有深刻的制度和现实原因。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巨大变化过程中。为了应对未知的紧急情况,地方政府希望摆脱法律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经营空间。这一行政理念作为一种深层次的思想,引导着政府的公共关系行为,体现在塑造和维护政府形象的意识上,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公共沟通主体的意识,忽视了公众的合理需求。群体事件后的形象修复必须从优化行政理念入手,避免法治与法治之间的合理思想,就是充分把握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法治思维,有勇气,就是在充分把握行政法治思维的前提下,引导行政法治思维的前提下,就是充分把握行政主体,纠正错误,就是4.纠正舆论偏差,推进政府形象建设的理性反思取决于政府的实际行动,确定政府形象是否良好来自人们的评价。群体事件因社会情绪的突然释放而影响了现实社会秩序。随着技术和人文层面的相互作用,参与者在探索真相时实现了自我表达的愿望,并在维护权利时发泄了个人情绪。政府与人民的互动呈现出扭曲的对抗形式,地方政府处理群体事件的风险飙升。在各种危机事件的后期,由于叙事和表达态度的不同,地方政府应促进舆论角色的转变和分化,通过合理的声音纠正舆论偏差,促进网络舆论从混乱、矛盾、多元对立混乱状态逐渐转向结构有序、方向趋同、积极的良性舆论结构,掌握危机管理的积极局面,增加公众解决危机的参与。舆论导向是必要的,因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意识到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有必要的地方政府才能实现公众对称。只有亲民爱民,才能取信于民。只有淡化为官思想,增强职业意识,才能建立同心同德、共济的官民合力。因此,在群体事件处理后期,地方政府应通过促进媒体与政府的一致性,纠正舆论偏差,共同弥补信息不对称,使公众在理解全面信息的基础上自觉进入理性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