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名人代言的品牌数量和名人的暴露频率两个因素对被测者对代言人可信度、喜爱度、广告态度、品牌态度、购买意图的影
博士进行的“关于代言人单一产品代言与多重产品代言的代言效果”比较研究具有代表性。除了考虑名人的可信度和受喜爱度、视听众对产品和广告的态度、购买意图等因素之外,她首次提出“品牌态度”因素,对代言人的研究进入了品牌范畴(转引自冯丹,2007)31。同年,在发表的《比较单一产品代言和多重产品代言的效果》一文中,她公布了采用4×4×2×2因子设计的定量研究结果:名人的可信度和受喜爱程度、视听众对广告和品牌的态度及其购买意图等将随着名人代言产品数量的增多而下降。根据研究结果,作者提出了对名人代言数量进行控制的建议。
1994年,美国西伊利诺伊大学商学院市场营销学副教授Tripp等的《明星多重产品代言对消费者态度和意向的影响》一文,采用4×4×2×2因素设计的定量实验研究,研究名人代言的品牌数量和名人的暴露频率两个因素对被测者对代言人可信度、喜爱度、广告态度、品牌态度、购买意图的影响并得出结论:如果一位名人所代言的品牌达到4个之多,那么他(她)的可信度(即专业程度、可信赖的程度)、受喜爱程度就会受到影响。而这种影响,并不受到该名人本身的影响,任何明星都会受到质疑。其中的原因可归结到名人没有专注于一个品牌代言。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哥伦比亚商学院全球性品牌研究中心的研究者却认为,这种观点可能是正确的,但并不代表多品牌是没有作用的。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多品牌代言可能有潜在的积极影响。比如,当代言品牌多于4个时,积极的品牌形象的迁移、消费者反应的定型等。
2002年,Chung-kue hsu(美国Montclair州立大学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副教授)和研究生在《产品和品牌管理》发表《对广告中多明星代言人的考察》一文,通过对网站上50则“牛奶胡子”广告运动的分析,研究广告中多位名人代言的优势及潜在问题,探讨多个名人代言广告策略的适用性。论文指出,多名人代言的策略中,代言人是一个类型、性别、年龄等变量的综合代表,在选择与产品的目标消费群匹配的前提下,在广告主经济负担许可的范围内,多代言人策略可帮助企业避免消费者对于单一代言人的厌倦心理,以吸引不同的消费群体。研究发现,多个代言人在吸引各种不同的目标消费者方面是有益的(hsu and McDonald,2002:冯丹,2007)41。另一资料说明,哥伦比亚商学院全球性品牌研究中心克里斯蒂娜也得出研究结论,欧莱雅也是如此,利用不同名人的不同类型,进行混合代言,可分别进行消费者匹配。
五、代言人负面信息与代言效果关系研究
代言人负面信息是指有关代言人的不良信息的产生、传播、认知、评价。当代言者是人时,代言人很可能存在一些负面信息,而这些负面信息被传播、被认知、被评价,会对其所代言的品牌、代言的传播效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1998年,布莱恩·D.蒂尔(美国圣露易斯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副教授)等在《广告》期刊发表《广告代言人:以负面名人信息为前提》一文,采用4×1【(品牌关联群组、推荐人关联群组、负面信息、品牌与推荐人连接度)×1(品牌态度)】因子实验研究,比较了三个不同类型的名人代言广告对被测者的影响,研究名人负面信息对视听众的代言人信任度、广告态度的影响并得出结论:负面信息会降低被测者对广告的评价;名人代言人的负面信息给其代言品牌的负面影响最大;负面信息在广告活动前被披露,对品牌影响较大;品牌与推荐人的关联度越强,负面信息对品牌态度的影响越大。
2000年,凯瑟林·法瑞尔(Kathleen A.Farrell)等在《财务管理》杂志发表《名人表演和代言的价值:以泰格·伍兹为例》一文。文章以泰格·伍兹为个案,研究代言人行为对其所代言的企业行为的影响。该文将代言人行为与所代言的品牌行为联系在一起研究,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代言人策略对企业利益的回报问题。将代言人与企业利益、品牌建设放在一个层面上进行研究,这是一个重大进步。文章采用了大量来自真实的第一线数据,从管理学和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泰格·伍兹的行为分别对其代言的三家企业(Nike、Fortune Brands、American Express)行为的影响,从而论证了品牌代言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及其代言价值。文章认为,泰格·伍兹的行为影响了三家企业的行为,并影响了代言的经济价值。
六、跨文化语境下的广告代言人效果研究
下列研究成果着眼于代言传播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可能会产生的效果研究。2005年,Sejung Marina Choi 等人在《广告》期刊发表《来自富人和名人的教训:广告明星代言的跨文化比较》一文。文章首次以跨文化语境为背景,对电视名人代言人广告进行了研究。该文收集了2002年6月29日至8月2日8:00-11:00时间段中韩国和美国两个国家各自的三大电视网的广告,从低文化语境-高文化语境、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两个维度,对两国的名人代言电视广告进行相关研究,通过实验得出结论:两国电视广告的名人代言人使用频率、代言方式、性别差异、种类、代言的产品广告反映的文化价值等都具有差异。具体表现为:韩国的名人出现频率57%、美国8.9%;韩国代言多个产品的名人1位、美国32位;韩国男性女性名人代言人比例为56∶44、美国为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