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别被测者对双面代言的评价均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
统计与分析2008年调查的“不同性别被测者对一个品牌代言者最佳品牌代言的数量”评价,本研究得出,2011年同题调查数据分析显示,该假设得到验证并不成立,但结论与2008年数据不同。具体表现为:在品牌代言者的可信度、喜爱度、吸引力、销售促进力各项要素评价的第一提及率排名中,只有“最吸引程度排名第一代言者”一项的两性的正面数据存在显著差异(p0.05),其余7项的正面、负面数据皆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
五、不同性别被测者的不同类型品牌代言者适用性评价
为验证不同性别中国内地“80后”在校大学生对不同类型品牌代言者的适用性,本研究对目前使用最多的明星、名人代言进行了相关数据统计分析,获得以下数据。
(一)明星或名人代言者的适用性
1.明星或名人代言与品牌记忆
2.明星或名人代言的可信度评价
(二)对角色扮演专家代言者的信任度
前述研究假设h16“中国内地‘80后’在校大学生对角色扮演专家代言者的可信度评价低”被验证并成立,进一步,对角色扮演专家代言者的信任度在两性之间是否呈现显著差异呢?本研究同时提出假设h21-7。通过统计与分析验证,得出数据结论。
(三)对企业领袖代言者的代言动机评价
在具体使用企业领袖做代言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让企业领袖为自己在职品牌代言,让企业领袖为他品牌代言。本研究在问卷中设置了第3、4两题:“一个企业领袖为自己在任的企业或品牌担任代言人,您怎么看”、“您怎么看一个企业聘请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做品牌代言人”,分别对应企业领袖为在职品牌代言和为他品牌代言现象,意图获得被测者对企业领袖代言的认知与评价。
根据对数据的t检验结果分析可见,不同性别被测者对企业领袖为在职品牌代言与企业员工代言的可信度比较评价(t检验:0.330,0.332)、企业领袖能更好地表现品牌特质(t检验:0.283,0.284)评价、企业利用企业领袖代言动机归因(t检验:0.442,0.443)、对企业领袖为在职品牌代言的可信度、消费促进力评价(t检验:0.648,0.648)、企业领袖个人魅力与跟从消费关系评价(t检验:0.514,0.515)、企业领袖为他品牌做代言的价值评价(t检验:0.975,0.975)、对企业利用它企业领袖做代言的效果归因评价(t检验:0.496,0.497)等方面均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体现出相当的一致性。
七、不同性别被测者对双面代言策略的评价
如前述,研究假设h18“中国内地‘80后’在校大学生对双面代言的可信度评价高”被验证成立,但这是否意味着双面代言策略适用于不同性别的中国内地“80后”在校大学生?本研究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对数据进行t检验显示,不同性别被测者对双面代言的评价均不存在显著差异(p>0.05),均肯定了品牌传播中采用双面代言策略的沟通优势。
八、不同性别被测者对私密性产品的异性代言策略的评价
如前述,研究假设h19“异性代言策略不适用于面向中国内地‘80后’在校大学生的私密性产品”得到验证并成立,对于中国内地“80后”在校大学生而言,异性代言私密性产品的策略适用性不强。但不同性别被测者如何认知与评价私密性产品的异性代言和同性代言策略,两者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2011年同题调查数据分析显示,结论与2008年同。男性比女性的异性代言策略的适用性评价高,女性比男性的同性代言策略适用性评价高。
九、不同性别被测者对代言者品德因素的反应
为验证研究假设h21-11,本研究对问卷第29题调查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获得不同性别被测者有关代言者品德评价与代言者信任度、与代言者好感度、与代言品牌好感度、与代言品牌购买意向四种关系的评价反应。具体数据如下列各表所示。
2011年同题调查数据分析显示,结论与2008年同。代言者品德对不同性别被测者的品牌好感度的影响呈现显著差异。代言者品德或口碑不好时,男性被测者比女性被测者的品牌好感度显著低。但代言者品德对不同性别被测者的代言者信任度、代言者好感度、品牌购买意愿的影响力不存在显著差异。
十、不同性别被测者对高代言费用的动机归因
十一、不同性别被测者对异国代言者策略适用性评价
针对“90后”被测者的调查数据分析说明,假设h21-13“不同性别被测者对异国代言者代言本土品牌的策略适用性评价存在显著差异”被检验并不完全成立,但具有个人魅力的异国代言者对“90后”女性被测者的说服力、品牌活动关注度的影响度、品牌喜爱迁移影响力均比男性被测者大。
本章小结
通过分析2008年、2011年两度千人样本调查数据,本章分别就品牌代言传播策略的总体策略评价及有效代言要素、不同类型品牌代言者适用性、品牌代言传播策略的应用方式适用性、品牌代言传播策略的性别适用性等四个方面,共21个研究假设进行了实证调查验证,并得到了假设检验实证结果。
前述1-6章的理论研究和实证数据均证明,不同类型的品牌代言者具有各自的类型特征,同时又具有类型互补性。真实与虚拟、既存与新创、不同生物特征之间等均存在着互补的符号意义和互补的代言价值。那么,具有不同代言价值的代言者的互补策略,是否可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