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国家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若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若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专利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图4-5)。其中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图4-5 专利法发明创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规定如下所示。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如下所示。
● 科学发现。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动物和植物品种。
●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权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