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问题引起网络公关要怎么消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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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负面示范效应,使问题在范围和深度上都有所扩大,引发更大社会影响的危机。常见纠纷引起的群众维权的社会影响危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一)维权意识与日俱增
维权是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流程,所进行的相关活动。公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在群众维权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类维权主体,其中“钉子户”尤为典型。
“钉子户”在民主和法制社会,是指在合法或不违法的范围内,开展自利最大化的维权活动者。通常还伴有吸引社会关注的表现形式,并以长期和持续的方式进行。当前“钉子户”的特征,是尽量避免直接违法的对抗行为,而是以“软对抗”的方式出现,也即在不违法、非强硬对抗的前提下,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维权的目的,有极端自利的目的,也有尽量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钉子户”的出现,是社会民主法制环境的产物,也是群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结果。
(二)维权形式趋于多元化
群众在转型期的维权形式,由于环境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导致了多元化的倾向。
1.合法式维权
这是指群众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方法,在法律设定的流程和要求下,进行合法的维权。群众的维权需要严格按照指定的要求。当维权成本适中时,群众的理性选择将是此种方式。
2.违规上访式维权
这是指群众采取越级上访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上访形式,进行维权。群众的此类维权已不按照指定流程开展。
3.“软对抗”和“挣眼球”式维权
这是指群众采取形式上“合法”且非暴力的“软对抗”方式,尤其是通过互联网络和行为艺术,开展能够广泛获得社会关注的维权活动。例如,网络上吸引眼球的“标题党”,现实中被围观的行为艺术等方式。此类维权往往极具创新和创意,以获得社会支持和达成自利式目标为目的。
4.违法式维权
这是指群众以维权为目的,但采取违法违规的极端行为,甚至采取强硬的对抗行为。此类行为往往导致恶劣的后果,同时社会的影响也将长期留存。维权成本越高,此类维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就越大。
(三)主要危机源
常见纠纷引发群众维权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危机源:
1.“自主维权”
“自主维权”是指群众在综合考量维权成本、维权效果等因素后,不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流程,而是采取“软对抗”等形式上的“合法”的行为,进行博弈和维权活动。
(1)个体自发的“自主维权”。
个体自发式的维权活动,属于无意识无组织的自发维权,可能违反正常的行政程序,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
第一类,正当的维权。例如,老汉上街怒砸闯红灯车辆等现象,具有正当的维权目的,是通过正常渠道维权受挫后,不得不开展的被动式自主维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并且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同情和认可。
第二类,不正当的维权。例如,以牟取私利为目标的违规上访等现象,具有特定的自利目标,极端的甚至侵害其他人或组织的合法利益。因此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是难以得到社会的同情和认可。
(2)群众有组织的“自主维权”。
群众有组织的维权活动,属于有明确目标、有分工配合的组织性维权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一类,正当的维权。例如,“爷爷维权团”等现象,具有一定的组织特征,有正当的维权目标,有些也是通过正常渠道维权受挫后,开展的自主维权。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并且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和支持。
第二类,不正当的维权。例如,“地下出警队”等现象,具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特征,但是以牟利为目标,以侵害其他人和组织的合法利益为手段,因此社会影响恶劣,社会的批评和谴责呼声高。